案例: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李某某的遗忘物隐匿在家中,且数额巨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拒绝交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受刑罚处罚。被告人王xx经教育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王xx主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侵占遗忘物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涉及的遗忘物数额巨大,由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被侵害人合法利益,故辩护人关于本案不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xx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存在问题:侵占他人遗忘物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为什么有许多被错误地作公诉案件处理了。
刑法律师解析: 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侵占他人遗忘物案作为公诉案件审判,是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这种做法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当引以为戒。
我们认为,本案属于管辖错误。侵占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应作为公诉案件处理。
第一,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侵占案属于公诉案件,还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刑法是作了明确规定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列举了三种,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就包括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
显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是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审判,是维护法制严肃性的必然要求。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切实落实这一要求,是司法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每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律职责。刑法既然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司法机关就应当认真执行,决不能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者变通执行。否则,就会损害法制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另一方面,这也是维护司法(程序)公正的客观需要。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视实体法、轻视程序法的观念还在一些司法人员的头脑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在他们看来,司法公正就只是实体法上的公正,只要最后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事处罚,司法公正就实现了。事实上,程序法的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实体法上公正的重要保障。按照法律规定将侵占案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实践中,只有做到实体、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侵占案依法告诉才处理,是尊重当审人诉权的表现,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力量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法律将侵占案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实际上就是把这类案件的起诉权赋予给自诉人。起诉与否,是自诉人的权利,自诉人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对于侵占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法院也作为公诉案件来审判,无疑就剥夺了自诉人的诉讼权利。有的同志担心,既然侦查机关应失主的求助而抓获犯罪嫌疑人,就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再由失主决定是否起诉,会放纵犯罪分子,也不利于保护失主的合法权益。这实际是一种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