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6 王衍举 江苏高院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如果权利人长期不去行使权利,那么义务人所处的法律关系就处在不确定状态,对于其他人就存在法律风险,因此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对诉讼时效制度有所了解,以防权利落空。
2010年6月29日,柳某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以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谭某,谭某因手里资金不足就先支付了40万元,另外的20万以欠条的形式加以确认并约定还款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柳某从2013年开始就向谭某催要欠款,但是都没有结果,也没有留下书面催要欠款的证据。
2015年3月29日,柳某和谭某参加该公司的股东会议,会议记录中记载:柳某说到谭某20万元欠款一直没有归还,谭某表示同意归还柳某欠款,柳某和谭某等在会议记录的最后一页签字。柳某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归还借款,并出示了会议记录。谭某在收到诉状后表示,柳某的欠款从2011年12月31日起算至2015年,明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而且2015年3月29日开会没有会议记录,自己仅在空白页签字确认开会时间而已。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所称在空白页上签字不符合生活常理,法院采信该会议记录的真实性,会议记录中记载谭某同意返还柳某借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该笔借款从2015年3月2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谭某应当返还欠款20万元。
法官说法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权利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法律将不再保护该权利。因此,在诉讼时效即将期满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如采取要求对方出具还款计划书、签订新协议等,或者及时向国家机关请求权利保护,如向法院起诉中断诉讼时效。
来源:太仓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