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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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刘桂明
  • 2016-04-11

  我认为,可以用三个关键词来概括他们之间的关系,那就是苟同、赞同与认同。也就是通过这“三同”,可以真正建构由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为主体而组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所谓“苟同”,就是我不得不同意。作为法律共同体,这个“苟同”怎么才能实现呢?要实现不同的群体之间的“苟同”,就要看相互之间能否兼容。而兼容的前提就是他们之间能否宽容与包容,也就是对于不同的意见能够做到宽容,对于反对的意见能够实现包容。如果一位法官听到不同的意见,就说你不要再讲了。那么,作为一位律师,我还没有讲怎么就不让我讲了呢?本来应该讲15分钟,你只让我讲5分钟,我怎么表述呢?我们都希望有这么一位高明的法官,既能够提纲絜领地把双方的争论点找出来,又能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与主张,最后还能根据事实证据而充分说理。如果真是这样,律师肯定不仅会佩服,而是更信服这样的法官。

 

  所以,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尤其是当你们面对律师时,第一个是要宽容不同的意见,第二个是要包容反对的主张。只有这两者都做到了,才能真正形成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兼容,才能形成坚固的法律职业共同体。

 

  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赞同”,也就是对对方立场的“赞同”,对律师主张的“赞同”。“赞同”不是纯粹同意你的意见,是赞同你站在这个立场所做的表述、表达和主张。作为一个检察官要理解一个律师首先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后才能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最后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我们法律人应该坚持的角度和立场。同样,作为法官更要知道控方要做什么,辩方该做什么。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理念,才能实现理性平等的刑事辩护,才有更加合法正当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来看看什么是“认同”。无论是研讨司法改革与刑事辩护之间的关系,还是探讨法检与律师这三家之间的共同体关系,最重要的就是能否形成一种相互“认同”的关系。这个“认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情感认同。这是法律共同体建构中最重要的元素,所谓情感认同,用一句俗话来说明就是,“我们是一伙儿的!”这个一伙儿不只是指律师是一伙的,而是说法官检察官律师都是一伙儿的。

 

  二是职业认同。对于这个职业,我们一定要告诉大家或者是互相应该知道,我们是同一行的。也就是说,我们都是吃同一碗饭的。过去有一句话说是,公安是做饭的,检察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律师是干嘛呢?有人说律师是要饭的,所以律师才总是被人欺负。

 

  三是理念认同。这就是说我们相互之间要有同一个理念,我们做的是同一件事情,那就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只不过是从不同的方向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法官和检察管来讲是这样,对于律师来说也是这样。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我们共同的理念,更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只不过是检察官通过指控去追求正义,律师通过辩护追求正义,而法官是通过裁判而分配正义。于是,所有的目标都是指向公平与正义。当然,最后的目标实际上都是指向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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