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
量刑指导意见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量刑时,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
(四)非法拘禁罪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 (四)非法拘禁罪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或者两年内三次抢夺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抢夺,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抢夺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抢夺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抢夺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
(十一)妨害公务罪 (无相应条款) | (十一)妨害公务罪 (增加)3.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 五、附则 1.本指导意见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