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各执一份,并不是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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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9-04

            卢某某与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7月9日,卢某某入职到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恩洁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9日,工作时间为每周日8小时,每周工作6天,初始工资额为770元/月。2012年7月2日,卢某某以合同到期,法恩洁具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不支付节假日加班费为由申请辞职。法恩洁具公司同意卢某某辞职,双方并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2012年6月26日,卢某某向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2年8月17日,佛山市高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逾期未裁决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卢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入职到法恩洁具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9年7月至2012年7月9日。而卢某某于2012年7月2日申请辞职,法恩洁具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并办理了相关的移交手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卢某某已辞职。因此,卢某某要求法恩洁具公司支付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6月2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775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卢某某不服上诉称,其入职时于法恩洁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二年,从2009年7月9日至2011年7月9日至。但是,劳动合同只有一份,由法恩洁具公司保存。在此期间,法恩洁具公司一直克扣卢某某的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法恩洁具公司不与卢某某续订劳动合同。综上,法恩洁具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卢某某的合法权益,卢某某上诉请求法恩洁具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7750元(从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6月26日按8500/月的平均公司计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关于法恩洁具公司是否应向卢某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9日至2012年7月9日。在二审法庭调查期间,经法庭询问,卢某某确认该劳动合同的签名系本人所签,但认为劳动合同中的期限是法恩洁具改写的。对此陈述,经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合同期限并无修改的痕迹,卢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期限的内容系其签名之后的添加或修改的内容,因此,对卢某某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卢某某主张法恩洁具公司并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由其一份,因此,法恩洁具公司应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前提条件为,双方不曾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在劳动者主张的支付期限内,根本不存在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文本,换句话说,劳动合同文本是否各执一份,并不是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责任的法律要件。因此,卢某某主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于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注:以上内容摘自《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如有侵权,烦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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