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半年,袁某某诈骗案一审终于尘埃落定!
公安机关以袁某某骗取国家农业项目财政补贴款56万元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以袁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以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在审判阶段接受袁某某委托,指派杨继泽律师为袁某某辩护。辩护人调阅了侦查卷,经认真研究后认为,袁某某不应当构成诈骗罪。征求被告人袁某某意见后,决定作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
首次庭审中,袁某某虽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但对检察院指控的诈骗罪名提出异议。公诉人鉴于袁某某不认可诈骗罪,便向法庭要求撤回自首的认定,并建议判处袁某某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对公诉人情绪化的量刑建议表达了遗憾之意,同时,坚持作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袁某某与其他三名涉案公务人员共同退清了套取的财政补贴款56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有关退款凭证。辩护人据此向法庭提交了补充辩护意见,进一步阐述了被告人袁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之后,法庭组织了第二次庭审,控辩双方再次争辩交锋,最后合议庭当庭宣判:检察院指控袁某某诈骗罪不成立,袁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目前,辩护人正在与被告人及其亲属商议是否上诉,后续结果另文再叙。
附辩护词:
关于袁某某诈骗一案的辩护词
合议庭: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袁某某的委托,指派杨继泽律师为其辩护。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全部侦查卷宗材料,并向袁某某了解了有关案件事实。今天又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现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袁某某确实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尽量减少项目实施成本,尽可能多地节余财政补贴款,更好地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观故意内容明显与典型的诈骗犯罪不同。
三、袁某某虽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很多不符合实施方案要求的地方,但并没有刻意欺骗主管部门的验收人员。之所以能顺利验收通过并拿到财政补贴款,是由于相关验收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防水”降低验收标准的结果。严格来讲,验收人员与袁某某之间存在为了各自工作或利益需要,相互配合的默契。财政补贴款的流失不是被骗去的,而是验收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违规操作,放任袁某某违规拿走的。
四、袁某某在王某某玩忽职守案中,作为证人接受询问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弄虚作假,贿赂验收人员,顺利通过项目验收,违规领取财政补贴款的基本事实,即使构成诈骗罪也属于自首。袁某某当庭对公诉人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仅对罪名存有异议,不应该影响自首的成立。
五、袁某某在案发后,想方设法变卖房产归还领取的财政补贴款,让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得到完全弥补,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较低。
六、案发前,袁某某不但没有违法犯罪劣迹,而且是当地老百姓家喻户晓的致富带头人,获得了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颁发的各种荣誉证书。其创立的泗洪县嘉禾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不但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还拥有自己的外观设计专利。曾经的荣誉和辉煌足以证明袁某某不可能完全以非法占有国家财产为目的,而去审报“300吨优质花生加工扩建项目”。
综上所述,辩护人总的观点是:袁某某虽然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但并没有欺骗项目验收人员,项目验收人员之所以能让涉案项目顺利验收通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1、农开局本身有扶持农业项目的指标任务,袁某某申报项目是在有关领导授意和指导下进行的;2、袁某某通过请客送礼贿赂验收人员,使其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故意放任不完全符合要求的项目验收通过;3、袁某某申报项目虽然有虚报价款的成分,但总体上是客观真实的,并且符合项目验收主要指标要求的;4、袁某某的合作社确实在生产经营花生项目,为当地老百姓发家致富做出了巨大贡献。因此,在市县两级政府部门都对袁某某申报的“300吨优质花生加工扩建项目”验收通过长达三年之后,即便袁某某在项目申报和验收过程中有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成分,但就其情节而言,也只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一般违法行为。财政补贴款被违规领走,主要是因验收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故意放任项目验收通过造成的,而不是袁某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走的,财政补贴款流失的危害后果不应由袁某某一人承担!公诉人根据现有证据指控袁某某构成诈骗罪,显然不能成立。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考虑!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继泽
2017年7月11日
关于袁某某诈骗罪一案补充辩护意见
合议庭:
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结合证据材料,提出如下补充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虽然对诈骗罪名持有异议,但并没有否认其违法犯罪事实,公诉人如能变更指控正确的罪名,被告人袁某某是会认罪伏法的,因此,自首的成立不应该受到错误指控的影响。
二、被告人袁某某与其他同案犯已经共同全额退还了领取的财政补贴款56万元,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客观上得到了全额弥补。
三、从其他涉案人员王某某、颜某某、刘某某自愿共同退还财政补贴款的事实,可以进一步印证辩护人之前的辩护观点,即他们是明知有假,徇私舞弊、故意“放水”降低验收标准让涉案项目验收通过,而非被告人袁某某采取欺骗手段,误导他们主动把国家财政补贴款交给自己,因此,被告人袁某某不构成诈骗犯罪。即便袁某某构成其他犯罪,也应当与王某某、颜某某、刘某某同罪。
恳请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准确定罪量刑,让所有违法犯罪的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罚当其罪!
辩护人 杨继泽
2017年9月8日
附:1、袁某某案情说明一份;
2、56万退款明细一份;
3、退款凭据八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