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海关的价格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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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8

  在货物进出口过程中,许多企业都遇到过海关的价格磋商程序,但由于缺少对海关审价法律程序的了解,大多数企业在遇到海关价格磋商时不知道如何应对,往往使自己在价格磋商中处于不利的低位。因此,了解必要的海关审价的法律知识,有利于企业正确应对海关的审价,避免承受不应有的税赋。

  一、企业要了解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程序

  海关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程序包括: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1、价格质疑程序

  企业向海关申报以后,海关对企业申报的报关单以及提供的发票、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如果认为企业申报价格真实、准确,会接受企业申报的价格,以成交价格方法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但是,如果对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此时,应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首先应该启动价格质疑程序,并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以下简称《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果经过价格质疑程序,海关经过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证据后,接受了进口商申报的成交价格,则没有必要启动价格磋商。

  2、价格磋商程序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海关在制法《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海关才能启动价格磋商程序。第一,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第二,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第三,企业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海关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前,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向企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与海关进行磋商的,视为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

  价格磋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有关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2)双方各自掌握的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各种价格资料、产品信息和市场情况;(3)双方各自掌握的与被估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有关的所有交易背景资料,包括成交数量、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和运输距离等;(4)其他需要磋商的与进出口货物价格相关的内容。海关审价人员在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并由磋商双方签字确认。

  二、企业在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时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对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的特殊经济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经济关系一旦被海关审查认定后,企业对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企业不能对此举证证明,海关就有理由不接受其申报的成交价格。海关法律体系框架范围内的“成交价格”概念并不等同于货物实际交易中的成交价格概念,根据《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的规定,货物成交价格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条件就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然有特殊关系但是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也就是说海关在审定货物完税价格时,重要的一环就是要考察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以及特殊关系是否对成交价格构成了影响。

  2、企业申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四个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条件

  如果海关审查确认申报价格不符合《关税条例》和《海关审价办法》规定的成交价格条件,则企业申报价格的真实与否不影响海关对申报价格的调整或估定完税价格。有些企业认为海关只有在核实其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下,才能不接受其申报价格的观点是错误的。海关只要有证据证明申报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就可以依法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行使估价的权力。

  3、价格磋商是海关进行估价的必经程序

  海关无法确定企业申报货物的成交价格时,价格磋商程序是必经程序,这一程序的启动对海关来说是义务,不可以随意放弃。如果海关没有经过价格磋商程序,直接就进行估价,会导致海关作出的估价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企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上一级海关对其估价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4、企业应注意,价格磋商是一种企业与海关交流各自掌握的价格信息的机制,不是与海关之间的讨价还价

  在价格磋商中,海关经常会采用其“内部参考价”或者在企业申报价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比例来确定完税价格,而企业也不注意提交有效的证据资料,一味的与海关进行讨价还价,这种做法其实是错误的。如果海关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企业申报价格是虚假的,那么货物完税价格应该就是企业的申报价格,否则就是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

  5、价格磋商记录上的相关内容是海关估价的依据

  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时,应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记录表》,记录表内相关的磋商内容将作为海关的估价依据。

   6、特殊情况下,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以及价格磋商,直接按照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海关审价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此外,对于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者成品内销,海关可以不进行价格质疑,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除成交价格方法以外的估价方法审查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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