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成功辩护仅判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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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雪庭律师
  • 2019-01-04



    基本案情:

    20181030日早上10时许,被害人汪某与被告人吴某的妹妹张某因婚姻和孩子抚养权问题发生剧烈争吵(注:汪某与张某曾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吴某系张某的表哥)。在汪某与张某发生争吵期间,被害人汪某多次殴打张某,掐着张某的脖子,并将张某摔倒在地上,同时持其携带的一把水果刀欲桶张某。

    被告人吴某路过,正好看到其表妹张某被汪某按到在地,便上前拉开汪某,将汪某手中的水果刀夺下。后汪某与张某继续协商孩子抚养权和离婚后事宜,继续又发生争吵,被害人汪某再次追逐张某,被告人吴某手持之前夺下的水果刀上前猛刺被害人汪某肩颈部数刀。被害人汪某随即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吴某意欲上前再次捅刺汪某,被路过的行人来拉开。后经鉴定,被害人汪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吴某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起诉及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犯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辩护:

  关于吴某故意伤害案件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吴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张雪庭担任本案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卷宗材料,参与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准确的认识。在今天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对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被害人汪某受伤表示深深的歉意,对被害人汪某也深表同情。现根据本案并结合法律、司法解释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和定性问题。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辩护人庭审前仔细阅读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证实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故意伤害的行为,被告人吴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承认并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和犯故意伤害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情节

1就本案而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构成自首。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受伤后主动报警,始终没有离开犯罪现场,等待警察处理的行为构成自首。

根据证人方某某讯问笔录“当时张某是往西跑的,边跑边喊说他前夫要杀她,吴某听到就跑上去与张某前夫扭打,等到我在过去拉架的时候,前夫的脖子已经被刀割破了,一直在流血,我把吴某拉起来,跟他说不许再打了,抓紧打电话抢救,他就打了,又打了110报警”,可以看出吴某在报警之后,始终停留在原地等待警察到现场,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情,系自首。

2、被告人吴某的犯罪动机单纯,系激情犯罪,且系临时起意,其主观恶性较小。

 (1)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被告人吴某并没有在案发前预谋要伤害被害人。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系吴某表妹张某与被害人之间有感情纠纷,在被害人汪某要捅伤张某的情况下,吴某为了保护其表妹的人身安全,才诱发此案。而吴某本身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任何矛盾,且在案发之前,双方感情较好。

  (2)犯罪工具的来源。

     本案的犯罪工具水果刀并不是吴某为了犯罪特意准备和选择的,而是被害人汪某来找张某的时候选择和携带的。

 3、被告人吴某是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4被告人吴某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的谅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汪某的笔录“我现在很后悔,不该冲动,我不追究吴某的刑事责任,吴某人不错,我也有一定过错,医药费我也自己承担,我希望公安机关对吴某从轻处理”可以看出,被告人吴某已经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的谅解,被害人本人也希望对于被告人从轻处罚。

 5被告人吴某的犯罪属于临时起意犯罪,区别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故意伤害罪。

首先,吴某并没有强烈伤害汪某的主观故意,而是在汪某想捅其表妹的情急情况之下,一时兴起才做出的糊涂行为。

其次,吴某没有为故意伤害犯罪提前准备任何犯罪工具。其使用的水果刀,系被害人汪某捅伤张某准备并随身携带至犯罪现场的。

再次,如果吴某不把刀夺下来,其表妹张某将面临再次被汪某捅伤的可能。在吴某将刀夺下后放在自己口袋里后,原本就可以结束这场争吵。而实际情况却是,吴某夺下刀之后,被害人汪某和张某再次发生冲突,汪某有继续伤害张某的可能和风险。故吴某此时担心张某再次受伤,才在情急之下用汪某带来的水果刀将其捅伤,其属于临时起意犯罪。

根据证人武某某的讯问笔录“张某边跑边喊她前夫要杀她”可以看出当时情况万分危急。退一步讲,如果汪某未携带水果刀来找张某理论,或者刀被吴某夺下之后,张某和汪某没有另起冲突,吴某均不会捅伤被害人。

最后,本案的起因系被害人汪某主动找吴某的表妹张某商量离婚问题,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汪某准备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捅张某,当时因被告当时在场,为了避免自己的表妹受伤才将水果刀夺下。后因被害人汪某与张某再次发生争吵,吴某害怕自己的表妹再次受到汪某的伤害,临时起意,一时生气,随手掏出水果刀,导致被害人受伤。在自己的家人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出于保护家人的目的,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而本案的被告也是一个有感情有血有肉的正常人。故在其表妹极有可能被捅伤的情况下,被告人把刀夺下,捅伤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是触犯法律的行为,但也是出于保护自己亲人的越限行为。  

   6被害人汪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

  1)被害人汪某因与张某离婚后,无法理智面对离婚的事实,几次三番到被告人家中蹲守、理论,致使张某、吴某及张某家人心生恐惧。案发当天,被害人汪某事先准备了水果刀,再次到被告人家中协商婚姻问题,且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准备捅伤张某,其本人具备重大的过错。退一步讲,如果吴某当时没有夺下刀,可能构成犯罪的就是被害人汪某了,而张某就将成为被害人。故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也是诱发被告人犯罪的的重要因素。

   2)汪某的询问笔录里,其本人陈述“还是小孩抚养权的问题,我就生气了,我就从包里拿出水果刀来,把张某按在地上,要去捅张某的,吴某看到就从后边抱着的”“因为我一开始要打张某,吴某应该比较生气,所以捅我的”可以看出,案件的发生起因系被害人欲捅被告人的表妹,故被害人主观上对于本案的发生起到了巨大的诱发作用。

  3)从方某某的笔录“双方家里一直因为两人的婚姻问题有矛盾,张某的前夫汪某经常来她家里闹,今天估计又是因为她前夫来闹的。”“男的三六九过来张某家里骚扰、闹事”可以看出,被害人在案发前就常常到被告家里闹事,故本案的发生也是偶然中的必然,故被害人不能理智地处理家庭矛盾,也是导致本案诱发的重要因素。

7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较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归案后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8被告人吴某系家庭经济支柱,其收入系家庭生活的唯一来源。

被告人吴某父亲已经去世,其与母亲相依为命,且其母亲身体状况欠佳,家庭无收入来源。基于对被告人的照顾和关怀,请求法院考虑以上情况,给予犯罪嫌疑人一次从轻处罚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主观上故意伤害的故意,客观上有故意伤害的行为,其本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已经承认,但因文化水平较低,一时糊涂触犯刑法,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是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取得了被害人汪某的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请求法庭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这个困难重重的家庭送去一缕法律光芒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

                        辩护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张雪庭律师

                    

                             20181222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吴某系自首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动投案,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仍构成自首,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害人汪某对引发犯罪存在过错,且对被告人吴某表示谅解,对被告人吴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吴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81030日起至2020429日止。)

 


    

  特别说明:本案系张雪庭律师原创文章,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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