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大家都知道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是需要按照流程进行办理手续的,必须要上交申请的需要的材料才可以的,小编下文为大家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即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企业开办的宗旨、所需的有关条件、可行性分析等。
二、合伙协议书。
即经全体合伙人签名或盖章的合伙协议书,协议书应标明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姓名及住所、合伙出资方式与数额、出资的缴付期限、经营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入伙与退伙、企业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以及各合伙人一致认为应规定的内容。
三、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合伙人是城镇待业人员,辞职、退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员,要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
四、具备企业设立条件的证明文件。
如合伙人实缴出资、经营场所等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文件。
如从事法律规定应当经过审批方能经营的业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
合伙企业设立事项
1、合伙人的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具体包括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及警察。
2、关于合伙人的种类。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依此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