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城区光电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审查意见
市司法局:
本顾问接到贵局发送的文本及说明后,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现就该《暂行办法》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一、该《暂行办法》立法宗旨是“为全面推动激光产业单点扩张到光电产业突破发展,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光电产业竞争力”,其立法用意无疑是积极正面的,但就整个文本内容来看,基本上只是赋予扶持对象获得补助的权利,而缺乏对应的义务及对扶持项目及资金事后监管的程序和措施。
二、根据本顾问近几年办理的与政策性补助资金有关的诈骗犯罪或滥用职权罪案件的经验判断,市县两级高新技术开发区享受政策性财政补贴的项目企业,普遍存在着申报不实、甚至合谋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现象,所以作为一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地方行政规章,应当在体系上是周延的,既要有权利条款也要有义务条款,更重要的还需要有法律责任条款;既要有实体权利义务条款,还应该有可操作性比较强的程序性条款,否则,很容易出现立法目的与执法效果脱节,甚至背道而驰。
三、本顾问注意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涉及的奖补部分由企业参照《宿城区光电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相关规定提供证明材料,按《宿城区鼓励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评审、公示、兑现。”但不清楚具体程序规定是否足以确保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可行性和资金的安全性,希望能加强事后监管,让补助资金真正能用于促进重点高端产业项目的发展壮大。
四、本顾问认为,一个真正有发展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其所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一定是能适应市场需求的,因此,补助资金多少应当与其对地方经济发展产生的实际贡献相适应,这样才能真正扶持起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积极意义的产业发展壮大,而不是政府出钱养活“伪高新技术”僵尸企业。
法律顾问 杨继泽
2019年12月7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