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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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3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可以作出三种决定:补充侦查、起诉、不起诉。若去掉补充侦查这种决定(因此种决定并非最终决定),则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能够作出的决定仅有两种:起诉和不起诉。有的论著认为人民检察院还可以撤销案件,这是不正确的。撤销案件仅限于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是不能撤销案件的。但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3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撤销案件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补充侦查、起诉、不起诉三种决定的适用情形,并没有穷尽现实中所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包括: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很显然,以上情形并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的情形,对此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并不明确。

  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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