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必不可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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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润生
  • 2020-03-10


     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写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中适用逐步扩大,但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未能积极体现。其中有司法人员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认识问题,也有辩护律师不够专业等原因,实践中执行并不理想。时隔一年后,两高三部出台《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等,对进一步实质性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了保障。根据意见规定,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管是辩护人,还是值班律师,都对辩护方提出了很高的专业要求,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必不可缺。


几个重点法条:

      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

      第十二条规定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规定了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件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认罪认罚从宽实施之初,并没有引起司法人员的足够重视,开始推动该项工作的时候,对于刑诉法规定的值班律师职能也有不同的认识。有认为值班律师仅仅起见证人的作用,不需要阅卷,也有在嫌疑人自己聘请辩护律师,公诉人疲于办案压力找值班律师见证后认罪认罚结案的情形。由于认识的问题,不管是值班律师,还是辩护人,都没有真正在诉讼两造的另一端,做好实质意义上的认罪认罚从宽。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不管是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裁判要求,还是对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职责,认罪认罚从宽并没有降低证明标准,这也是不同于西方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当事人认罪,司法人员对于案件程序瑕疵、实体审查势必不像其他不认罪案件细致深入,证据收集上的硬伤往往也不会引起司法人员过多的关注,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目前,司法机关对于认罪认罚适用率硬性考核,也容易让司法机关强势推进认罪认罚,放松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刑事案件里有很多实体法律应用、程序进程、证据收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如果没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准确适用法律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案件,通过仔细阅卷审查,与当事人分析沟通,一方面可以推动当事人认罪认罚,减轻当事人与司法机关的对抗,另一方面可以发现案件中存在的程序和实体问题,防止案件达不到证据标准而认罪认罚起诉。重要的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对于“认罚”有准确的把握,在量刑协商上知晓司法人员是否量刑从宽,从宽幅度与认罪认罚的迟早是否相对称,在量刑上能够为当事人争取专业的精度,真正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得到实质性的从宽处理。

     另外需要说明一个司法误区: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里有个逻辑先后顺序,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优先由辩护人为当事人进行认罪认罚的法律帮助,另一个层面如果没有辩护人的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为当事人找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帮助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后由于种种原因司法人员不知晓,有些没有主动问当事人,而是为提高办案效率直接带值班律师签署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这种现象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否则当事人聘请辩护律师毫无意义,也是对当前辩护制度的一个冲击,不利于刑事辩护制度的长远进步。

   作者简介:杨润生,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特聘刑事专家顾问,2003年进入检察系统,先后在四个检察院任职,从办案一线成长,先后任某检察院公诉科长、刑事检察一部主任、第六检察部主任、检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在全市、全省有影响力的案件,多次被全市"侦查监督业务标兵"、"最佳风采",多次荣立"三等功"、"嘉奖"、"劳动模范",就办案所遇到问题撰写调研文章多次被省市报刊采用。现为某集团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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