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的罪与罚:冒名顶替的罪与罚:
  • 微信转载
  • 颜茂苏
  • 2020-06-28

法外余颜|冒名顶替的罪与罚:无奈的法律与“民法万能”的涅槃重生

 徐州永伦颜茂苏 法外余颜 前天

版权声明:本文系徐州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颜茂苏原创,欢迎转发。其他利用请遵守国家法律。本文封面图片是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陈际航律师作品,如作其他利用,请遵守国家法律。

    如关注公号,请点击题目下端蓝字“法外余颜”。

   


     2020626 星期    晴   49

 

这几天,山东大规模出现的高考冒名顶替的事件又发酵了。天朝的高考,号称是能改变一个孩子一生的制度,比如象我,就是被高考改变了命运。
在上完高四以后,祖坟上冒青烟,超常发挥多搞了几十分,一家伙超重点段录取线22分,然后就从命中注定的“下煤窑的”,变成了“司法民工”。
作为社会阶层改变的唯一比较靠谱的阶梯,发生在这个领域的腐败越发让人难以容忍,每一次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山崩海啸。我记得十几年前就出现过冒名顶替的事,好象也是在山东,然后就是处理人,处理人,处理人,最后就完事大吉。
这次这个事有点大,山东好象查出了200多个冒名顶替的,有的都过去了二十多年了。我记得我上高中的时候,听山东那边过来读书的同学说过,山东那边有这种现象,当时觉得很可疑,也不知道具体情况,就放在心里储藏起来,且过且珍惜。江苏这边还好,没听说谁干过这样的事,可能江苏人胆子小,做事谨慎。
出了什么社会新闻,一如既往的会有人把我当法律百科全书,来查一下答案。有人问我,能不能把涉及的人都抓起来?
这个还是要从长计议的。刑法这玩艺,规制的是人的行为。比如在冒名顶替过程中,有没有伪造公文印章的行为,有没有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滥用职权的行为,有没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睁只眼闭只眼玩忽职守的行为,有没有给关节点上的国家工作人员花差花差……不能仅凭一个冒名顶替就把一堆人抓进去,还是要看具体有什么行为可以拿刑法这把尺子去量,长短合适了才行。
说到这了,且不要忙着兴奋,觉得有抓人的希望了,这里面还涉及三个条文,我引用一下:
第87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88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89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看了是不是很烦,简单的说,就是如果有了犯罪行为了,如果经过一段时间没有被发现,展昭就不能再去给他戴手铐了。这个时间最短是5年,最长是20年。过了时限的话,只有找一个神仙有办法——报隔壁总公司批。还好,法律总会给愤怒的人们留下一条发泄的道路,虽然这条路不那么宽。
这个冒名顶替的事,如果有犯罪行为存在的话,估计大多是法定3年以下的刑期,经过5年也就完蛋大吉,想追究恐怕只有去找隔壁总公司了。
所以,刑法不是万能的,不要有“一刑就灵”的想法,何况现在还有一堆人抛开“罪刑法定原则在讲“刑法谦抑性”。
刑法不是万能的,那么,能不能用民法来处理这个事呢?
答案是肯定的,没问题。听我的朋友说,山东有个被冒名顶替的小姐姐已经对冒名顶替者提起了民事诉讼,祝她好运。
这种冒名顶替行为绝对是侵权行为,案由或者可以归类到侵犯受教育权?不管是什么案由,侵权性质的判定是没问题的。但是,事情坏就坏在这个但是上,如果我是法官,我拿到这个案子最大的困惑是:给多少钱的赔偿?
民事赔偿范围这个问题,也很复杂,说起来太麻烦,我简单的说吧,基本原则就是:你损失了什么就赔什么,没有损失就不赔。这就是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也被称为补偿性赔偿,据说源于德国法中关于挖出土立方后,恢复原状的理论。
德国香肠就是牛,这里点个赞。
这里的损失一般包括物质损失与非物质损失,其中非物质损失就是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包括直接物质损失与间接物质损失。比如,在民事案件赔偿中占大头的死亡赔偿金,是不是属于直接物质损失,搞刑事的和搞民事的曾经一起掐过架,最后搞刑事的掐赢了,确定死亡赔偿金不是直接物质损失,所以,在刑事附事民事赔偿里,死亡赔偿金是不赔的。
当然,我一向认为,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搞得那么小,典型属于甩锅行为。据说,之所以这么干,是因为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不是被咔嚓了,就是被圈起来了,根本没有赔偿能力。如果给了高额的判决,最后的结果就是判决成为法律白条,最后就是判决执行不了,很影响什么什么权威的。
问题在于,如果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你把赔偿范围搞这么小,该赔的不赔不是更影响什么什么权威?比如被告人家有几十亿,然后犯了罪,几十万都不能判赔……所以说,立法和司法解释顾头不顾腚的想法要不得。
总之,赔偿这东西,是一定要有依据的。而对于被冒名顶替这个事,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因为没有上大学,所以没有找到好工作,这么多年来没拿到的工资都要赔出来?问题是,谁规定上了大学以后就一定能找到好工作,也许毕业后失业在家呢。也有的没上大学后来反而找到了好工作,拿得比上大学的还多。比如,被冒名顶替的小姐姐苟晶,就很励志。虽然没考上大学,但最后靠自己努力,现在有个企业。所以,这种算法也不靠谱。基于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凡是损失都有依据,这个损失咋算,我是很替承办推事犯愁的。或者可以参照年人均工资赔偿?这倒是个思路,且看承办推事揭盅。
当然,也有的大神认为,可以应用“惩罚性原则”。这个原则跟我也很熟,逮到一个侵权的,推事不高兴了,赔个十倍八倍的,或者在法律规定的500万数额内找个数字给你安上,这就是惩罚性赔偿。不过,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原则的地方才能用。这种受教育权被侵犯,好象不在范围。
言而总之,法律这东西说起来轻松,做起来艰难。
我一向认为,“填平原则”是穷人思维,“惩罚原则”是富人思维。天朝的立法与司法好象都穷怕了,来了一个侵权案子,首先考虑的是被告能不能赔得起,而不是该不该赔。“填平原则”也是这么多年传统民事审判奉为圭臬的原则,经典的作法就是“和稀泥”。
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经济发展,好象稍有改变。前几天,偷采村委会的樱桃上树摔死的案件,一二审都判决村委会赔偿,然后被再审改判,总算让人看到了希望,“和稀泥”的思维确实需要改变了。而在知识产权和环境资源领域,“惩罚原则”可以理直气壮的适用了。从完全的“填平原则”开始向“填平惩罚”原则转变,真是一个好现象。
当然,刑事附事民事赔偿这一块,还是个老大难,“因为被告人被判刑了,所以精神损害已经受到弥补,无需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逻辑我到今天也没搞的太懂。
我认为,归根到底还是法律思维出了问题。前两天,我去给部队的同志们讲民法典,画了一个图,这个图是这样的:

     

       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以一个菜鸟的思维,我觉得,所有的纠纷,都应由民法进行规制,在民法规制完毕后,如果有行政违法,则用行政手段惩治,如果属于刑事犯罪,则由刑事手段惩罚。后来搞了多年司法,才知道“刑、民、行”三大部门法,各有各的领域,互相交叉,划地为牢。再后来,发现,还是当年的菜鸟思维最接近正义,这也是不忘初心的的最好例证。呵呵。

所有的纠纷,在理论上,均应该可以用民事途径予以解决。以前,我是很迷信刑事手段的,现在觉得,还是民事手段又利索又实惠。当然,如果想用得好,还是要给民事松绑,不要搞得那么的机械。不能给民事法官象美帝那样的造法功能,多给点惩罚性权力如何?
比如,被告人犯了个很恶劣的罪行,而且恰巧他又很有钱,那么,可以适用惩罚性民事赔偿原则,罚他个倾家荡产,至于刑事责任另外再说。当年美帝的大法官就对辛普森这样干过,对不?
惩罚性原则应该广泛适用的,我们除了要让那些道德低下的人,在道德上受到谴责,也要让他们在经济上付出沉重的代价。所谓一朝失信,处处受限。重建廉耻都得拜托它了。
冒名顶替的事,前几年山东臬司有个判决,好象又咬牙又跺脚的,判赔了10万,还把宪法条文引用上了。话说宪法条文也是随便能引用的?我们在法学院学习的时候,老师就讲过,宪法条文不能司法引用,这是实在让逼得没办法了。法治还需要继续健全啊。
对于一个开始走向辉煌的国家,在法律思维上,以民法为基的司法理念需要重新树立起来,我支持“民法万能”的说法。
作为一个然并卵的角色,我只是说说,你们别当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