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除名”操作宝典与路径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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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克
  • 2020-10-29


 王克 公司股权与投融争议 3天前

“除名”的概念,来自于劳动人事管理领域,一般指企业对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劳动者,予以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实践中也称“开除员工”、“除名员工”),本质上是用人单位行使法定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这种法定解除权系以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害或造成不良影响为前提条件。


一、股东除名的含义




“股东除名”制度,具有与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类似的制度意旨,亦是针对“不良行为”股东采取的对抗性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六条(以下简称“第十六条”或“限制财产权法律条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或“ 股东除名法律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现有规范仅仅将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作为股东资格除名的法定前提条件。但是,基于中国公司法已经全面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由“法定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特殊行业外,绝大多数公司都可以享受“认缴制的红利”,享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快乐。但在实务中,笔者注意到,很多公司股东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间接躲避债务,将公司认缴注册资本的到位期限在公司章程中记载为公司成立后20年或30年。在实践中,由于认缴出资到位期限尚未届至,不属于上述“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更谈不上出资后的“抽逃出资”,因此上述第十七条股东“除名条款”,似乎成了“没有牙齿的老虎”,威慑力有限


二、实践中股东除名的原因




那么如何使限制股东财产权法律条款、股东除名法律条款发生威力,保护守约诚信的股东合法利益呢?笔者根据实务经验,将股东除名的原因分为两种:1)因特定股东出资违约导致启动股东除名程序,而出资违约,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可以分类为:a出资逾期(股东违反出资期限约定逾期未出资)、b抽逃出资(出资到位后擅自抽逃);2)因侵害公司利益或不当行为的原因导致启动股东除名程序:如担任董事、公司高管的股东从事同业竞争或违背董事、高管其他法定职责的行为、具有劳动者身份的股东因为违反服务期约定或重大过错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担任高管的股东未完成事先约定的业绩等原因酿成的除名。本文先分析阐述因出资违约导致的股东除名


三、出资违约与股东除名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股东除名法律条款,除未解决认缴出资未到期如何适用问题外,对于公司股东会议决股东除名的决议须经过多少表决权比例、催告补缴出资的合理期限,并未有规定。如果出资违约的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其他小股东(守约股东)基于“大股东黑小股东”的愤怒,剩余股东一般会一致同意通过股东会除名决议,将大股东予以除名。但是,如果出资违约的股东持股比例在49%以下(小股东),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征,小股东出资违约但其尚对公司运营发展存在其他价值作用,那么其他股东(守约股东)议决股东会股东除名动议,需要多少表决权比例通过呢?

笔者建议,应该通过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时,对出资违约的法律风险要有所预防和警觉,并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章程》须约定合理的认缴出资分期缴付期限。

对于发起设立新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自然一致同意签署公司初始《章程》自不待言,但务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符合实际资金调度需求的认缴出资缴付期限并约定相应的逾期违约利息,切不可信马由缰,将认缴出资期限设置过长甚至超过公司营业执照的营业期限。否则,将成为启动公司股东会议决除名股东程序的法律障碍,因为认缴出资尚未到期,“未履行出资”或“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尚未发生。对于通过受让老股东认缴权的形式受让老股股权或通过增资扩股,新股东认缴公司资本如采取分期缴付的,建议通过与老股东签署《章程修改协议》,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缴付期限,且该期限须符合公司未来资金调剂调度需求。然后再由公司股东会通过相应的《章程修正案》。

2、公司《章程》须对议决除名动议的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表决比例、催告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范例:“股东违反本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逾期仍未出资到位或者虽然出资到位但非法抽逃出资的,公司监事会或监事可以催告该股东在60日内补缴拖欠(抽逃)的全部出资。前述催告期限届满,该股东仍未补缴出资的,经公司股东会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同意,可以对该出资违约股东予以除名,其出资认缴权由其他股东按照其之间股权比例予以认缴并在30日内一次性缴足。

其他股东不愿意认缴的部分,可由第三人受让并在30日内缴足对应资本。第三人不愿意受让的,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公司可对该部分认缴资本实施注册资本定向减少法律程序。”

新设公司制定章程时,应增加上述条款。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且约定新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公司股东会应在议决增资扩股动议的同时,审议通过上述内容的《章程修正案》。

3、公司《章程》可对出资违约股东如何限制其财产权利做出限制。

范例:股东违反本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逾期仍未出资到位或者虽然出资到位但非法抽逃出资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4、主动性司法救济措施。

公司临时股东会会议依据公司章程通过上述第2除名股东会决议的,公司可以“确认除名股东会决议有效”为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最终获得法院生效判决,从而持胜诉判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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