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务实辩终见成效
  • 原创
  • 杨继泽、夏宇
  • 2023-08-20

案情简介:王某曾在某电厂工作任安全员,适逢电厂升级改造淘汰一批设备,外省某公司中标拆除回收任务。王某因家境贫寒心生贪念,趁人不备偷窃废旧设备藏匿于仓库,后在转运过程中被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报警,王某遂躲进楼上房间。负责望风的同案犯发信息告诉王某警察到了出来面对吧!王某便走出房间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了解,并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部分涉案物品价值7.7万余元,其余因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条件未做鉴定。此外,王某还交代曾与保管员合谋盗窃本单位未登记造册的废旧物品,卖了5000元。

公诉意见:王某及其同案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及其同案犯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王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意见:王某在转运赃物过程中被发现,赃物未被转移出电厂,属于犯罪未遂;王某从藏匿房间主动出来向警察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王某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单位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被害人单位谅解;王某自始至终认罪认罚且系生活所迫一时糊涂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村委会证明王某平日与邻里相处和睦,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综上理由,应对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裁判意见:王某犯盗窃罪(未遂),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后,检察院表示不抗诉,王某表示不上诉。

律师点评:被害人因家境贫寒,一时糊涂触犯刑法,不但没有获得利益,反而为取得被害人谅解付出不小经济代价,可以说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教训惨重!单从辩护角度来讲,犯罪事实清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没有任何无罪辩护空间,争取缓刑是比较务实的目标。为此,辩护人建议王某家人与被害人单位领导沟通求情,获得谅解;建议王某稳定认罪认罚。这种求真务实的辩护策略得到了检察院正面回应:首先不予批捕,为王某争取到了人身自由;其次争取到了检察院自首认定;再次争取到了缓刑建议。最终王某获得了预期的缓刑判决,且并处罚金相对较少,王某对裁判结果表示接受,对辩护人所做的努力和付出表示感谢,并表示后续有民事案件会继续委托代理。专业、敬业,真辩、敢辩、务实辩,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付出终会有所收获。

附法律条款和一审判决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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