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六件行政案件,其中两件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件确认协议无效及行政赔偿案件,历时三年三个月,经历一审诉讼、二审诉讼,行政赔偿程序,再次一审诉讼、二审诉讼,最终政府方取得胜诉,原告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作为政府方代理人,能取得代理案件的胜诉自然是值得开心的事情,然而案件中存在的情理与法理之间的突出矛盾却让人无法释怀。
案情并不复杂,搬迁户从他人手中购买农村“小产权房”生活居住,适逢产业园区规划建设需要,在土地征收前动员农户搬迁,有的签订了搬迁协议有的没有签订,最终房屋都被强制拆除。搬迁户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或搬迁协议无效,法院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协议无效。搬迁户申请行政赔偿,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搬迁户认为行政赔偿标准偏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认为涉案房屋系占用集体土地,在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搬迁户购买该房屋时明知系“小产权房”,无证据证明其对拆除的房屋享有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因此驳回了搬迁户的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单从法律适用角度评判,判决没有问题。但是从客观现实背景和新农村建设的实践来看,似乎又存在情理与法理的严重背离,难以服众。让代理人纠结和需要思考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新农村建设中普遍存在村委会与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或代建协议,然后对村民公开出售房屋,但往往并没有办理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地方政府对此基本是默许存在,甚至有的就是政府主导刻意规避法律风险,如此以来让购房户承担全部风险责任,显失公平,也有损政府公信力。二、如果被拆除房屋被生效判决认定为不属于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那么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是否应当撤销,赔偿款是否需要追回?如果无法追回,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三、行政赔偿行不通,搬迁户还有什么救济途径?能否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无效情形下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还是只能自认倒霉?四、新农村建设如何规范操作?购房户的交易安全和物权如何保障?这些问题不是个案问题,而是具有相当普遍性的民生问题;不是单纯的司法裁判问题,而是需要立法予以规范和明确的制度问题。
记得有个最高院法官在庭审中质问彬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出庭代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一栋楼就拆了,你们有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锅,不是这么背的!”“老百姓还有一个安全的环境和秩序吗,法律在哪里啊?”法官的质问又何尝不是老百姓的呼声和呐喊!司法机关作为定纷止争的裁判机关,其作用是有限的,也只是被动的依法裁决,而很多现实问题和矛盾纠纷根本不是司法机关所能解决的。
一个国家完善的产权制度,稳定而又持久的产权保护,是国民能够安居乐业的基本法律保障。如果老百姓用尽大半辈子积攒的辛苦钱、血汗钱去自建房屋或购买房屋,到最后却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利益而得不到应有赔偿,即便法理讲得通但情理上没有人能接受得了。这种普遍性、制度性民生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势必影响人民群众买房置地积攒财富的积极性,导致经济社会失去发展活力,成为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能不察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