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法院领导及合议庭法官的陈情信
  • 原创
  • 杨继泽
  • 2024-12-12

  此信件系本人为汪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二审辩护后,因不满二审判决书对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归纳不全面、不准确,对争议焦点未作正面回应,感到失望和不满,而书写给二审法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刑庭庭长的陈情信,三年后才公开分享只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交流互鉴,共同捍卫法治及司法公信力之目的。



尊敬的法院领导及合议庭法官:

非常抱歉致信给您,也许您阅读此信后会生不悦,但作为从业十五年的老律师,上诉人汪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辩护人,总感觉不把自己的心情和看法倾诉给您,有点对不起自己的职业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渴望。

对于二审裁判结果是否正确辩护人在此不想做评判,大可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权就好。来信只想就二审判决对上诉人上诉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归纳总结以及回应方面存在的难以让辩护人接受的问题做个简短汇报与交流。

一、二审判决对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的归纳总结既不全面也不准确。

 上诉人汪某某的上诉意见一共三点:(一)公诉机关指控汪某某参与伪造、买卖的38本证件,均非国家机关证件,而是事业单位证件;(二)一审法院认为“事业单位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颁发的证件为国家机关证件”没有法律依据,其无权作出该扩大解释;(三)汪某某根本没有实施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和主观故意,不存在构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的可能性。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共四点,分别是:(一)原审控辩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汪某某按照周某某的指示,付款购买的38本证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辩护人认为与汪某某有关的34 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本《船舶国籍证书》均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理由如下:123;(二)汪某某等人购买假证具有特殊的背景,其并没有实施犯罪的目的;(三)指控汪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证据明显不足;(四)刑法规制的是社会危害性十分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应该由行政法去规制,方能体现宽严相济责罚相当,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效果。对于各被告人的违法行为给予适度的行政处罚足以起到震慑和教育改造的作用,完全没有必要用最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戒。

二审判决书归纳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1、汪某某虽然打款,但不明知是用来买假证的与周某某不是共同犯罪(原意是不构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因为汪某某没有伪造行为也没有伪造故意。2、原审认定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性错误,应为伪造、买卖事业单位证件(此话从何而来?)。三点上诉意见、四点辩护意见只归纳了两点,而且两点归纳意见没有一点准确表达了上诉意见和辩护意见。

二、二审判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核心观点视而不见,避而不谈,未作任何回应。辩护人提出的核心观点是:34 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4本《船舶国籍证书》均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汪某某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二审判决在“关于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部分对各辩护人共同关注的争议核心问题,即“加盖´江苏省某某市地方海事局´相关印章的证件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没有做任何评判分析。在“本院认为”部分也只字未提。辩护人觉得,这不是合议庭工作失误,而是合议庭刻意规避争议核心问题,以便维持原审判决。

三、辩护人想要传递给法院领导及合议庭法官的信息是:绝大部分辩护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专业分析判断为被告人、上诉人做有根有据的有效辩护,所以,内心非常希望二审合议庭能正面回应争议焦点问题,给出一个权威的说理与裁判,以便让辩护人明白司法机关真正的观点与态度,避免以后就类似问题反复争论。但二审判决所做的分析评判让辩护人大失所望,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无论错对,尚能自圆其说讲出自己的道理,而二审判决完全没有给出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裁判理由,整个裁判说理给辩护人的感觉就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

四、最后辩护人想向法院领导及合议庭法官表达一个观点:公检法办案人员和律师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都是刑事诉讼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应该是大家共同的目标。所以,彼此尊重各自的职业,坦率真诚的交换意见,有利于共同提高进步。来信如让您感到不适,在此,深表歉意。

  此致

敬礼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某某的二审辩护人

                       杨继泽

                   2021111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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