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官司一波三折,公平最终还是来了
  • 原创
  • 杨继泽
  • 2025-04-26

近期真实案例,仅供参考之用


按照自定收案标准,这起标的额不到二十万的案件本不该亲自出庭代理,然金钱可拒盛情难却。介绍人与委托人对本人的信任与高度期待让我无法拒绝。好在皇天不负有心人,最终的结果自然是委托人与介绍人都很满意,本人也很欣慰。案件虽小,但过程曲折,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解,另案起诉一审全胜,现早已超过上诉期,尚未接到对方提起上诉的信息,也许该画上句号了。鉴于此案裁判思路和裁判方法对处理合伙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故文概述,以供参鉴!

孩子没娘,说来话长。话说2022年7月初,刘某作为洗车店的顾客与店老板王某、吕某认识,三人开始商谈成立公司共同经营京东京选车品代理。从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3日,三合计向南京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货款394500元,用于购买汽车改色膜和隐形车衣、太阳膜等货物并租用办公楼380平方,租期三年(2022年7月25日至2025年7月24日),第一年租金80000元,后两年租金均为100000元。三人支付第一年房租80000元后开始装修“京选形象店”,2022年8月16日,该店铺开业、举办招商会,招商餐饮开支由刘某负责结算。后因王、吕二人设立公司时,未将刘某登记为股东,刘某心生不安,且经营理念存在分歧,刘某对合伙前景缺乏信心而要求退伙。刘某与王某、吕某分别通话提出退伙之意,要求返还投资款165000元。王某、吕某口头答应分期返还投资款,但迟迟不能履行承诺,刘某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将库存部分货物(法院认定价值150000元)拖走抵偿投资款。后王某、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刘某向王某、吕某给付合伙事务产生的款项62173元及利息1910元;2、刘某向王某、吕某返还货物价值105740元及利息3248元;3、刘某赔偿王某、吕某经济损失21148元及利息650元;4、刘某承担诉讼费。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吕某、刘某三人间存在合伙关系,合伙始于2022年7月6日,散伙于2022年9月12日,因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应由合伙人平分;合伙事务已支出费用为房租80000元、订货款394500元、装修及开业开支154835.75元,合计629335.75元,人均应负担209779元,扣除刘某已支付149000元,仍应支付60779元;刘某取走货物价款为150000元,刘某应向王某、吕某返还100000元。判决:刘某向王某、吕某支付合伙事务开支60779元、货款100000元,合计16077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一、变更一审判决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吕某合伙事务开支44779元、货款100000元,合计14477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二、驳回王某、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一、二审判决向二审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法官认为一、二审判决针对原告诉讼请求范围进行审理,部分清算也是可以的,申请人可以另案诉讼维权。后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再审审查法官以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且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故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条第三项规定,裁定终结审查刘某的再审申请。此后,刘某对王某、吕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吕某返还刘某149599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和保全费。理由:一、生效判决认定货款394500元,扣除刘某拖走的150000元,剩余244500元应当各享有三分之一81500元;二、租金80000元,刘某只应承担合伙期间2个月房租的三分之一,其余多承担的22222元应当返还;三、合伙装修及开业支出,按照一年半消耗完计算,刘某只承担2个月损耗的三分之一,多支出的45877元应当返还。合计149599元。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吕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货物价值81500元、租金22222元、装修及开业支出43199元,合计146921元;二、驳回原告刘某其他诉讼请求。(特别说明:未支持的部分为保洁费用2500元、主持费用800元,总部招待费用1049元,招待摄影师400元,摄影师机票1559元、住宿费1830元,酒900元,合计9038元,一审判决认为,不存在物品残值,由三人各承担三分之一)。判决后,至行文之日,上诉期早已届满,未收到二被告上诉的信息反馈。

本律师一点看法:关于合伙纠纷应当如何处理,其实无论以前的民法通则还是现行民法典均有明确规定,全面清算是一个基本原则,可以避免重复诉讼或多个诉讼之间发生矛盾冲突。但不知从何时起,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防止合伙人不配合或合伙账务不清而导致合伙事务无法及时全面清算,造成久拖难决的局面,开始允许就原告诉请内容进行部分清算,先行裁决。就本文提及的首次一、二审判决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当,已经认定的合伙财产没有分割的情况下,却判决刘某将拖走的价值15万元的财物折价返还给王某与吕某各5万元,非常突兀和不合理,也造成了后续不该发生的重复诉讼。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