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特别规定:
1.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对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除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公司法》并未限制;
4.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5. 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6. 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作出有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7.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便是新《公司法》根据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对其设立和组织机构所作的特别规定,在承认了一人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的同时,也起到了规范一人公司运作和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