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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的环境污染案辩护始末

来源:原创   作者:杨继泽  时间:2024-12-03

真辩、敢辩、务实辩系列案例:

从侦查阶段接受第一嫌疑人杨某委托到一审宣判,历时两年近三个月的全流程艰苦辩护,最终以五个被告人全部缓刑落下帷幕。回顾辩护历程有遗憾,但更多是欣慰,其中的艰辛与波折,只有本律师和自己的当事人体会最深。尽管是否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在考虑当中,但作为辩护人有必要先做个阶段性复盘总结。

一、案件由来

 2022年3月25日至4月2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江苏省开展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于6月1日向江苏省反馈督察报告,同步移交了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要求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其中之一就是发生在宿迁市的江苏豫星化工公司和原江苏绿陵化工公司在大运河岸线场地内露天堆存磷石膏等固体废物并向堆场偷排废水的环境污染问题根据公开通报:宿迁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保护大运河生态环境不到位,建设大运河绿色生态廊道工作不坚决,对督察交办问题敷衍整改,大运河宿迁段生态环境安全受到威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工信局宿豫区委区政府、宿迁高新区等单位主要领导不同程度的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宿豫区公安机关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侦查,对嫌疑人杨某、杜某、陆某、吴某、朱某、徐某、李某、卜某等八人采取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2022年10月18日向宿豫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指控第一嫌疑人杨某:1、非法转移磷石膏固废至少8000余吨到绿陵码头南侧场地填埋,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至少929万元;2、擅自改变浮选环评相关工艺流程造成沉淀槽及东侧土壤及地下水严重污染,从上述区域清理转运固废11339.5吨,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至少15324848.6元;3、与杜某、吴某、朱某、陆某等五人向硫精砂原料库房西侧空地违规堆放3000吨劣质硫精砂、6000吨尾矿,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至少1022万元。

二、辩护经过

侦查阶段后期接受嫌疑人杨某委托,为了直观地了解“犯罪现场”、核实指控的“犯罪事实”,为后期辩护打好基础,本律师先后六次与杨某一同或独自到豫星化工公司和原绿陵化工公司生产厂区及周边涉案地块查勘,拍照、摄像,绘制现场图,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现场”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立体直观印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本律师第一时间申请调卷,并安排专门时间研究案卷材料,约谈杨某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着手撰写第一份初步辩护意见,并约见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后本律师指导杨某收集了大量书证材料,编写了证据目录及证据副本提交检察官,又三易其稿撰写了补充辩护意见提交检察官。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大部分辩护意见,经过两次退补后,将公安机关指控杨某的三起犯罪事实,其中两起剔除,仅正式起诉了一起(五被告人共同犯罪),且对五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从最初的4-7年不等,改为1-3年不等。

进入审判阶段,经与杨某充分沟通,分析利弊得失,采取了以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保守策略,力求缓刑,保留无罪判决的希望。首次庭审,在发问环节,本律师对五被告人依次发问,当发问到第四被告人时,因第四被告人对讯问笔录做了否定供述,认为不存在他参与犯罪的事实,迫使公诉人申请休庭建议非法证据排除,审判长宣布休庭。此后,本律师多次与审判长电话沟通交换意见,并主动向审判长提交了辩护提纲,审判长建议辩护人与公诉人沟通变更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后辩护人约见公诉人充分交换了意见,控辩双方达成默契,不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认罪认罚,公诉方主动变更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第二次开庭,出现“意外”,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有无异议时,杨某表示对指控固废数量和造成损害数额有异议,公诉人之一因此对杨某是否认罪认罚提出疑义,辩护人及时做了法律释明,另一主诉人表示杨某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否认,不影响认罪认罚。庭审中,五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但都希望能判处缓刑,辩护人均作无罪辩护。本律师作为第一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从六个方面论述了其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同时,考虑到此案复杂的政治背景和现实背景,又作了保守的罪轻辩护,最后提出即便作有罪判决,也应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一审宣判:五被告人全部缓刑。

三、辩护心得

刑案辩护不是简单的说理,更不是凭一腔热情,而是权衡利弊,分析风险得失后,所做的理性抉择。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基本的考量是案件事实与证据,其次是当事人的态度和诉求,再次是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无罪辩护的成功无疑是对律师的最大褒奖,但是否坚持作彻底的无罪辩护,却不得不考虑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所能承受的法律风险。本案之所以采取当事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策略,主要基于以下考量:一、本案是中央环保督察组督察案件,十多位主要领导干部因此案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要求司法机关严惩涉案人员的政治压力不言自明;二、当事人已被监视居住多日,且存在违规堆放固废的客观事实;三、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和疑点不能排除;四、司法机关存在选择性司法嫌疑,同案采取不同证据标准;五、污染环境系多因一果,且有历史原因;六、涉案数额巨大,起点量刑在三年以上,如没有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一旦无罪辩护失败,缓刑将几无可能,而实刑是当事人(已退休)无法承受的结果。

最终一审宣判结果,证明以无罪辩护促成缓刑的辩护策略是务实可行的。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征求本律师意见想上诉,主要认为把他作为第一主犯,量刑最重不合理。本律师建议拿到正式判决书后与检察院沟通,在确保检察院不会抗诉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就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最终是否提起上诉,本律师会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确定。待判决生效后,本律师将适时分享初步辩护意见、补充辩护意见、辩护词、判决书、证据目录等法律文书”,以供品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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