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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

来源:转帖   作者:江苏工商局  时间:2017-05-17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规范
 
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登记实践,现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有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申请办理其他变更登记的,登记部门应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25日内未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应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一并办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备案。
工商部门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备案的,逾期未办理的,公司应接受工商部门处理后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三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公司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书面材料。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清算组成员已备案后办理股权变更的,公司还应在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新股东已知晓公司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的书面材料。
第四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转让方是否已经履行或全面履行了出资等股东义务。
第五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清算组成员或清算组负责人在备案之后发生变更的,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公告和办理备案登记,并在办理备案登记时提交登报公告证明。
第六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除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规范要求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但应在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上注明“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第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施行前本局作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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