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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拘留行政案件代理始末

来源:原创   作者:杨继泽  时间:2024-12-23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2日17时许,在马赛公馆小区滑滑梯处,邱某某与杨某某因小孩占用滑滑梯产生纠纷,进而发生争吵,邱某某用手薅杨某某头发,后杨某某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后,邱某某随警察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因调解未果,公安机关对邱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未实际执行)。邱某某认为处罚过重,且只处罚她不处罚杨某某有失公正,遂通过网络搜寻找到本律师,委托代理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庭审结束,审判长联系本律师沟通,希望能撤回起诉,公安机关口头承诺拘留决定不再执行。本律师与委托人邱某某商量后认为,公安机关口头承诺而非书面正式决定无法接受,坚持要求法院依法裁判。结果一审法院以原告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本律师代理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本律师针对一审判决刻意回避公安机关隐藏和篡改笔录、违法调查取证的核心问题,严正要求二审法院必须对此问题作出正面回应。后二审法院向公安机关送达败诉风险告知书,公安机关通过原审法院与本律师协商提出:公安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不再执行的书面承诺,上诉人撤回上诉和起诉。本律师经与委托人邱某某沟通,邱某某表示不能接受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可以接受罚款处罚。后经反复交涉,最终公安机关撤销行政拘留决定,重新作出对邱某某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此案历尽一年两个月时间终告结案。

 

律师心语:

本律师作为代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比较多的专业律师,从不认为行政机关败诉是一件十分丢人的事情,反而觉得这才是法治国家应有的依法行政的表现。行政机关既要肩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神圣使命,也要完成上级政府、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而现实情况往往复杂多变、矛盾纠纷尖锐突出,而行政行为又需要及时性、有效性,是故,出现程序瑕疵甚至程序违法客观上无法完全避免,但不能因此而放松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否则,将会使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脱离法治轨道,背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现实中出现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而通过不当干预影响司法裁判的不良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内部考核追责制度使然。任何制度都具有两面性、过犹不及,所以,对于行政机关败诉后的法律追责也应当作出符合行政规律、宽严相济、合情合理的安排,但凡不是主观故意,没有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不应当由具体承办人背负,否则,依法行政会成为懒政、不作为的藉口,反而不利于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公安分局

原审第三人:杨某某

上诉人邱某某不服某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苏1391行初X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2023)苏1391行初X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某公安分局20221214日作出的行罚决字〔2022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诉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1、从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上诉人邱某某与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因杨某某孩子长时间霸占滑滑梯,且杨某某用手指着邱某某孩子呵斥而发生争吵,虽然监控视频只有影像没有声音,但不难看出双方争吵较为激烈。上诉人邱某某系因原审第三人杨某某过激言语致其失去理智从而拉拽原审第三人杨某某胳膊、薅拽其头发,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对案件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只看邱某某薅杨某某头发这一细节,而不全面分析评判双方主观过错大小,对上诉人作出较重的行政拘留处罚,却未对原审第三人作出任何处罚,明显不当。

2、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原判决均没有依法认定上诉人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一法定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情节。

原审中,邱某某明确提出是“主动到发生纠纷的现场,主动跟警察去派出所,积极配合调查”,当时完整的物业监控视频是可以清晰反映出邱某某主动到现场并跟警察去派出所调查的,但原审并没有查明这一重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法定情节。

3、被上诉人篡改《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邱某某《询问笔录》时间,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原判决视而不见,故意规避违法事实认定。

被上诉人将《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邱某某《询问笔录》时间2022年11月3日,篡改为2022年10月22日,肉眼清晰可辨,但原判决故意规避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而被上诉人篡改时间可以证明其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处罚依据严重不足。

二、原审程序违法

1、原审中邱某某提出原审被告篡改询问笔录时间,请求责令原审被告提交某派出所当日同步询问的录音录像核实,法官也要求原审被告核实后五日内提交书面说明,但原审对此事未再进一步调查核实,刻意规避了原审被告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

2、原审中,邱某某及其代理人当庭或庭后以补充代理意见的形式提出原审被告至少存在7项程序违法事实,但原审并未全面逐项调查核实,也未再次组织双方就原审原告庭后补充提交的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某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邱某某

                              202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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