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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怠于主张还款 致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来源:人民法院网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高栋明 邓胜军  时间:2018-11-29

    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却遭法院驳回,这是为何?

2015年2月17日,殷某向某羽绒厂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某羽绒厂承兑伍万元整,还款日期2015年5月底,借款人殷某。但殷某未如期归还该笔借款。2018年5月24日,羽绒厂诉至常熟法院,要求殷某归还5万元整。

被告殷某认为,按照2015年时的民法通则,诉讼时效应当为2年,即到2017年5月底诉讼时效已到期。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被告却未能还款。显然,原告应在2015年6月1日已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原告羽绒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殷某催讨过5万元借款,以证明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本案债权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因此原告羽绒厂依法已丧失胜诉权,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因此,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未及时还款,债权人还需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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