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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7-25

  社会大众对强奸罪可以说是深恶痛绝。对实施强奸罪行的犯罪分子,恨不得马上执行枪决。强奸犯罪侵犯的法益包括了两方面,一个是被害女性的性自由权,而另一个则是被害女性的人身权。对于这一种暴力型犯罪,我国给予的处罚也是很重的。但是在认定强奸行为构成犯罪的时候,需要看是否达到了规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二、犯强奸罪怎样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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