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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参与《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草案)》的审查修改

来源:原创   作者:杨继泽  时间:2019-08-22

关于《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草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市司法局:

贵单位转发的《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草案)》及起草说明等材料已经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草案》第五条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闭合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区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科学划定烟花爆竹的集中燃放点,方便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需要。

疑问及意见或建议:第一款是否为绝对禁止燃放区域?第二款是否为第一款的例外规定?如果是绝对禁止燃放区域,则存在限制过于严苛的弊端,毕竟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几千年历史文化传统习俗,尤其除夕夜、正月十五更是以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庆祝节日的重要形式,尤其上班族和学生族忙碌紧张一年也需要释放减压。如果绝对禁止必然让重要节日的喜庆气氛大打折扣,有因咦废食之嫌。对此,第二款加以例外规定乃为应有之意,但第一款与第二款之间存在着逻辑矛盾,所以建议在第一款之后加上“但区人民政府规定的集中燃放点除外。”

此外,烟花与爆竹是否要区别对待?相比较而言,爆竹所产生的噪声污染更为严重,而烟花只有逢年过节时才会集中燃放,一些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烟花是否可考虑放宽限制。在没有培育出新的节日庆祝形式的背景下,采取一刀切全面禁止燃放烟花和爆竹,势必会让节日氛围黯然失色。所以,有区别的允许燃放一些危险性极低的烟花渲染节日气氛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可以接受和容忍的。

二、《草案》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违反规定燃放或者销售烟花爆竹并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应作为负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但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除外。

修改意见或建议:该条以“受到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作为负面信息进入信用档案的前提条件是否不够严谨?行政处罚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不一定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必然比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后果严重。建议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加以区分更为可取,比如对于受到五百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处罚的,作为负面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尽量减少行政机关执法的随意性。

三、其余条款没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以上意见或建议敬请参考。

 

                             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

 

                               杨继泽   律师

                           2019年8月22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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