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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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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具体方面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28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正常公务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进行补偿就是行政补偿的范围。在行政补偿的过程要依据相应的程序和原则进行,一旦在行政行为中造成了人员伤亡的情况还要进行人身伤害的补偿,这也是政府对政府行为的一种合理的补救措施。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有哪些具体方面

  1、行政征收或行政征用的补偿;

  2、行政主体变更行政许可、行政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政策和行为的补偿;

  3、是国家危险责任的补偿;

  4、是公民因保护国家财产或协助执行公务受到的损失的补偿;

  5、是行政主体限制相对人某些合法权益的补偿;

  6、是部队军事训练、演习、巡逻、执勤等或戒严、制止骚乱、对付内乱、追捕逃犯等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工程兴建造成部分个人、组织不应有财产损失的,甚至个别人身伤害的补偿。

  二、行政补偿中关于人身伤害补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为抢险救灾而损害相对人利益。在发生洪灾时,国家为了保护大城市和大范围内的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分洪措施,导致一定农村或小城镇地区被淹,这些地区的居民的财产权益必然受到重大损失。同时,国家还可能征用一定地区的个人或组织 的财产用于抗洪救灾。

  2、行政机关合法执行公务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公安机关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使用枪械,可能误伤好人。

  3、公民因主动协助公务和见义勇为,使自己的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害。这类补偿可能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公民主动协助公务,受益人是国家和社会,故公民为此受到的损失应当完全由国家补偿;其二,公民见义勇为,受益人除了国家和社会外,通常还包括特定相对人。对 于这种情形,除了国家应对见义勇为者奖励和补偿外,受益的特定相对人亦应对见义勇为者 为其受到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4、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征收或征用相对人财产, 导致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受损,行政主体都应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5、国家组织实施的有高度危险性的工程和相关活动致使公民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如 核电站的修建和运作、化学物品的生产、运输和存放、监狱和精神病院的管理等,都可能因各种原因使个别或部分公民受到某种损害。

  6、行政机关根据政策的需要撤销或改变自己原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相对人利益的损害 .例如,行政机关为了改善生态或生活环境,决定提高特定地区的环境标准,为此撤销原给相对人的某种生产或采矿许可证,相对人因此停产停业可能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如本文开头提到的案例。

  7、部队军事训练、军事演习导致相应地区人员和财物受损。家国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三、行政补偿的原则

  1、规定适当补偿原则。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2、规定合理补偿原则。如《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

  3、相应补偿原则。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依照前款规定在海域使用权期满前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海域使用权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一定补偿原则。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

  综上所述,行政补偿的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这也是为了更好实施行政补偿所做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才能适用行政补偿,行政补偿行为依据适当和与损害相应的原则进行补偿,当然对于一些特殊地区也要照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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