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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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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0-29

  1、申请人属于自然人的,在其已经死亡之后,他的近亲属还没有明确表明是否继续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其已经丧失了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此时也还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已经终止了,但是还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什么情况应当中止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期间有该条例第四十一条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对因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对因其它原因而中止复议的,没有时间限制,要等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复议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只要单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在明确规定了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同时,又对不能依照复议法申请复议的四类行政行为作了规定。它们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以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如果存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1条中任一情况的,那么行政复议可以中止。其中若是属于前三种情形而导致中止行政复议的,在60日内如果造成复议中止的原因还没有消除的话,那这个时候可以终止行政复议。而在其他情况下造成中止复议的,不会受时间的限制,一般是在导致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之后,就可以恢复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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