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
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意见的函
司法局:
本顾问接到贵局发送的文本及说明后,进行了认真研读,现就《宿迁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增加差别化的收费制度内容。内容可参照“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超量加价收费机制,对超过核定基准量的垃圾提高收费费率”。
修改理由: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是垃圾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当通过合理的收费制度形成长效约束激励机制。依据《江苏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应当通过收费制度推动垃圾分类。如果条件不成熟,也应当有原则性规定。目前垃圾分类不仅受到习近平总书记的关注,全国很多城市均已立法,增加这一内容会使收费制度成为倡导绿色生活方式的有力措施,也会使得整部办法有亮点。操作可按照居民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只要严格执行垃圾分类的收费可按一定固定比例优惠,垃圾分类后处置费用一定是大大减少的。
二、建议增加“缴费人对收费单位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投诉、举报、诉讼等权利。收费单位、收费人员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缴费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等规定。
修改理由:全文以规定行政相对人义务为主,缺少对征收单位的规定,显得权利、义务不平衡。以上表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三、建议第二条删除“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表述。
修改理由:生活垃圾的定义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除外规定一般指除去本来应该包含的内容,而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与生活垃圾并列的概念。原表述逻辑上不严密。
四、建议第七条“……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修改为“……按不同种类的缴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修改理由:原表述有歧义。
五、建议第九条收费标准再论证,目前收费存在交叉,不公平等问题,这些收费标准,有无经过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
修改理由:列举出的产生的固体废物缴费主体大部分已经征收了排污税,其中专门有固体废物的收费,再行收费有重复之嫌。另外,收缴临时占道摊点的费用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照相馆、出租车产生生活垃圾的量极小,是否有必要征收,废品店本就是固体废物资源回收的有效途径,是否可以免税。另外依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要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六、建议第十一条连续三个月的规定改为一个月。
修改理由:收费方式可以按月征收,免征规定为三个月会导致操作时无法衔接。
七、建议第十三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修改为“……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追缴”,删除纳入征信体系的规定。
修改理由:责任追究说法一般用于公务人员执行公务不当时使用,纳入个人征信属于对个人权利的重大限制,法律中都很少使用,不应在规范性文件当中出现,与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不符。
八、建议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停止”修改为“责令改正”。
修改理由:后者表述更规范。
杨继泽
2019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