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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案为何能够成为热点案件

来源:授权转载   作者:宋远升  时间:2020-10-31

诸位,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但是,在包头王永明案中,即使我这个有二十年刑辩经验及多年法律研究经验的老内行,最初也是对本案能成为全国沸沸扬扬的热点案件而困惑。

     这是因为,本案不具有成为热点案件的一些要件,或者不属于能够炒作的“特定案件”。因为本案最初是缺少一种“民意触发点”的。所谓的“民意触发点”,就是能够引起社会主流民意同情或者同仇敌忾的点。在本案中,由于是扫黑除恶案件,在此类案件中,社会主流民意还是支持政府扫黑除恶的。可以说天下苦黑恶久矣。

在我高中之时,就经常看到两伙人火拼,双方都是长枪短棍,甚至有自制枪支。这是小型的。大型的则霸占当地的主要资源,弄得当地百姓怨声载道。因此,扫黑除恶没有问题。关键是要依照法律程序去扫,而不是任意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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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包头案中,本案最初不具备炒作成热点案件的条件,后来之所以成为热点案件,其实是当地某些机关的一些措施帮了本案辩护律师的大忙。我有时在做讲座时就开玩笑说:怎么感觉当地某些机关有本案辩护律师的卧底。因此,本案之所以成为热点案件,这是与当地机关的失策有关系的。对于本案律师提出的几个程序性问题,即使当地司法机关出现了程序性瑕疵,但是,这并不是致命的问题,改正就可以了。

譬如,律师提出本案的合议庭组成形式不符合《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合议庭成员没有包括陪审员,以及人数不对。这提的有道理,办案机关重新回去看看《人民陪审员》法,再组成合议庭就可以了。对于律师提出的回避申请,司法机关的应对也有问题,那么再回去重新看一下相关刑诉法规定,补办就可以了。

然而,据相关媒体或者自媒体介绍,当地机关并没有什么做。而是采取了让我难以理解的做法,譬如,有的律师反映,在法庭之上,有司法机关人员有言语攻击行为,这是违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行为。当然,律师更不能攻击检察官,因为他们是代表国家公诉。同时,鄙人还看到有媒体中提到,当地有关机关人员半夜惊魂,深夜闯入酒店查扣律师费。结果,给广大吃瓜群众留下一位律师只穿着一条性感红内裤独对查房人员的经典画面。这其实都是把主流民意向着律师一方硬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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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这么多年的经验,绝大多数律师都是守规矩的,都是为了稻粱谋,并不是路怒症,一上法庭就一定要和司法机关对着干,除非这个律师本身有问题。

我曾在江苏某地开庭,整个程序控制的比较不错,主审法官彬彬有礼,把握程序节奏也张弛有度。就是公诉机关比较强势,但是,这也是他们的职责所要求的,也体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性。因此,律师基本上能够畅所欲言,从而使得本案获得了控辩审三方都比较满意的结果。因此,为了避免被律师较真,那么,司法机关打铁本身需要自身硬。

因此,如果司法机关防止一个案件成为热点案件,应当认真学习一些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规定。现在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很多办案人员可能没有应付重大刑事案件的实际经验。这是因为,当地律师与办案机关之间往往是一种共生的关系。不会特别矫正,然而,一旦遇到较真的律师或者外地律师,真的按照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规定认真去较真,可能就慌了手脚。我在给一些司法机关做讲座时发现,即使是具有一定司法经验的司法官,对回避、管辖权异议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死磕律师三板斧都不十分清楚,更不要说如何精确应对了。

实在不行,可以请鄙人去做个讲座,反正现在法检机关经费充足,都用不了。也不要太会过日子。有些钱是节省不了的。并且做个讲座也花不了几个小钱。总比教训便宜的太多。

 

作者宋远升: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当代由私营煤矿挖煤工人成为法学教授的第一人,被称为路遥《平凡的世界》中孙少平的现实原型。现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专家顾问。作家、诗人。

法学代表作包括:《法官论》、《检察官论》、《律师论》、《警察论》、《法学教授论》、《立法者论》等。

文学代表作包括:《流年旧事》、《夜行的灯火》、《卧云先生浮生古词记》、《人道沉思录》、《法道沉思录》、《我是一个异乡人》。

(本文系作者原创,配图来自网络,转载敬请注明本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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