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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7


乙与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运货于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欣然同意。途中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与丙所驾驶的车相撞,致乙患上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急性鼓膜炎、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肩骨折。经交警队鉴定,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能及时抢救伤者并护送自己到医院就医。在自己被送进当地医院后,甲也只承担了极少的先期医疗费用,为此,乙将同乡甲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13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计14万元。司机甲好心帮忙成被告,感到十分委屈,认为其好心让人搭顺风车却要承担责任,不合情理,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甲承担70%损害责任即98000元,乙自行承担30%责任即42000元。

二审判决:判决甲承担91000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甲准许乙搭便车,于运输途中甲不法侵害乙致伤,应承担侵权责任。甲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载人,存在过错,乙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甲之民事责任。判决,甲承担70%损害赔偿责任即98000元,乙自行承担30%责任即42000元。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故甲应承担侵权责任。又乙系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亦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甲的民事责任。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乙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甲本是助人为乐的无偿行为,故对于乙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甲承担91000元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以上内容摘自《道路交通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如有侵权,烦请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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