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务高峰论坛发言稿
杨继泽 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应邀在广东省律协、广州市律师和海埠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仲裁实务高峰论坛》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仁:
大家好!很荣幸受邀参加本次仲裁实务高峰论坛,我打算用十分钟时间给大家分享一下我眼中的“仲裁优缺点及仲裁与诉讼的选择问题”。
我是1999年大学毕业,先是在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后于2006年辞职做专职律师,然后受聘担任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连续三届,目前仍在兼任。在我做仲裁员之前,对仲裁的认识完全是基于仲裁法的规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及时性,一裁终局,效率比较高;二是具有公正性,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能够兼顾各方利益,确保裁决的公平合理;三是仲裁具有保密性,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有利于减少纠纷给当事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但从事仲裁工作以后,发觉很多时候,法律所设定的优点却往往变成了缺点。比如一裁终局的高效率却常常因为公信力不够,总有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不接受,从而提出撤销仲裁诉讼或不予执行申请,导致仲裁裁决迟迟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拖延的时间远远超出了一、二审诉讼所需要的审限。
还有仲裁中涉及到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都需要仲裁委提交有关人民法院办理,移交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衔接,有时候还需要沟通、协调才能得到落实。理想中的高效率最终变成了实践中的低效率。
再说仲裁的公正性问题,当事人各自选择信得过的仲裁员,虽然可以确保所选仲裁员会倾向于维护己方利益,但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变成了各自利益的代言人,很难做到客观公正评判是非曲直,公平合理对待双方诉求,利益平衡保护变成互相扯皮各不相让,最终导致边裁作用被边缘化,主裁一家独大,左右裁决结果。而主裁本身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对裁决的公正性至关重要。一旦主裁偏袒一方,裁决结果即便显失公平,只要没有违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很难得到纠正。
基于以上感性认识,我建议在选择仲裁还是诉讼解决纠纷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个性化利益需求,预测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是否涉及到证据保全、财产保全,以及执行标的物的地理位置,案件是否需要保密,以及维权的便利程度、人脉资源等因素综合考量。
对于律师同行与客户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我建议优先选择仲裁,因为现有仲裁员多为律师同行,对于律师维权更能感同身受,对律师费是否合理的判断也更加理性和符合行业惯例。
针对以上问题提一个修法建议:仲裁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实体裁决严重不公平,但却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极端情形,建议下次修法时考虑增加一条可撤销情形:一方当事人,如有充分证据证明,裁决结果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可申请撤销。比如:约定月利率达到20%还予以保护的情形。
最后留几个问题供大家思考:
1、仲裁是否必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2、仲裁委托代理人有没有人数限制?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3、仲裁程序中哪些事项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哪些事项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今天就分享以上内容,谢谢大家。